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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例类型全,包括民事案件13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既有判决结案的案件,又有调解案件;既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又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合同案件。二是覆盖地域广,案例来自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家法院。三是涉及品种多,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苹果、凤梨、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这些案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丰富和拓展,体现出如下司法导向:
山东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先玉508”品种权行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经检测,被诉侵权种子“晨强808”“吉农玉885”“金科757”与“先玉508”授权品种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山东某种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山西某农业公司、祁县某经销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山东某种业公司请求以山西某农业公司的侵权获利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提交了“晨强808”“吉农玉885”“金科757”玉米种子于2018年至2021年在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的销售数据;并主张以上述备案数据中生产商为山西某农业公司的数量确定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一审法院判令山西某农业公司、祁县某经销部停止侵权,山西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16000元,祁县某经销部支付合理开支4000元。山东某种业公司和山西某农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来自宝岛台湾的鲍谦,正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求学。他告诉记者,自己求职之前便查询了相关政策,如济南市人才政策“双30条”。“我们可以放心地去学习,将来有丰富的就业岗位可以选择。”
张英表示,“模速空间”是上海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的生动例证,在上海全市还有很多这样的产业园区和载体空间。欢迎大家多走一走、看一看,亲身感受来上海创新创业、投资兴业的浓厚氛围和无限机遇。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梅表示,该公司将通过进一步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实现各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中国职业教育“走出去”,推动中国职教标准、资源与全球需求的精准对接。此外,公司通过共建海外工程技术学院或技能培训中心,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本土化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推进国际技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
在一家落户张江“药谷”的生物医药企业的创始人看来,“药谷”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集聚。“科学家擅长科研,却未必擅长经营。对外融资、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等,都需要专业的人来处理,这些人在张江都能找到。”
据此前报道,2024年12月27日,一度代行总统职权的国务总理(代理总统)韩德洙弹劾案在国会上获得通过。韩国国会通过代总统弹劾案在韩国宪政史上尚属首次。
罗森:因为我年纪大了(笑)。还有一个原因是,到我退休时,我已经去过中国大部分的重要遗址,见过大量的文物,几乎读遍了所有的中国考古遗址报告。在某种程度上,《古代中国的今生与来世》既来源于我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建立在我多年的阅读积累之上。我最初想写一本关于中国与草原关系的书,探讨丝绸之路形成之前的早期文明,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塑造了中国,但出版社认为这个话题太冷门,希望我写一本和器物相关的书,于是我就选择了墓葬中的器物作为主题。我仍然希望未来能写一本书,探讨中国如何通过丝绸之路、草原、百姓、三星堆以及和海洋的联系等,塑造发展自身。
今年,人工智能迅速被广东定位为“产业新支柱”。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在2月5日召开的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直接“点名”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他指出,人工智能正在掀起产业变革,机器人时代逐步照进现实。广东兼具机电技术和数智技术两大优势,要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两大领域下大决心、集中发力,构筑高技术、高成长、大体量的产业新支柱。
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副主任、驻莫斯科旅游办主任王睿指出,此次活动是深化中俄文旅交流的重要举措,将推动湖南省与俄罗斯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持续提升湖南文旅品牌在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是组织外贸优品内销活动。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开展好外贸优品中华行,这是为外贸企业拓内销专门搭建的平台,主要内容是“1+10+N”,即举办1场启动仪式,发挥10个经济大省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展示展销、对接洽谈活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宽国内渠道。比如在线下,商务部将组织重点步行街、商圈开展促消费活动,在重要展会设立外贸优品展区;在线上,支持主要电商平台设置专区,促进渠道对接、品牌对接、产销对接。
据介绍,长江南京段桥梁安全联盟由长江南京段相关主管单位、桥梁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组成,旨在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联动,提升桥梁安全水平,打造安全、绿色的桥梁运营环境。该联盟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桥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应急处置能力。(完)
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开,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进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证承揽生产的种子不流失,亲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每年会根据农户种植亩数核发稻种母本数量,并派驻技术员在种植基地长期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等。自2019年起,邓某进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113840斤,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损失1090360元。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及黄某四人通过虚报骗领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11日,海南丰某果业公司与叶某定签订《凤梨种植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种植“手撕凤梨”,叶某定有偿提供凤梨种苗、种植药肥,无偿提供种植技术,并保证凤梨果实产量不低于每亩3000公斤,培育的凤梨种苗产量不低于每亩12000株;凤梨果实成熟后,叶某定以不低于每公斤3元的价格将凤梨果实全部回购。海南丰某果业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以凤梨产量、销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定支付违约金505008元、赔偿损失288985元,并按市场价回购凤梨种苗。叶某定反诉请求海南丰某果业公司支付种苗款11539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叶某定向海南丰某果业公司赔偿损失,海南丰某果业公司向叶某定支付种苗余款。海南丰某果业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